有机土的鉴定标准
2017-12-11 来自: 朝阳市庆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:579
1.土表至60cm或至浅于60cm的石质或准石质接触面之,有60%或更厚的图层中无火山灰特性。
2.有符合下列特征的有机土壤物质:
a.覆于火山渣、碎屑或浮石物质之上,或填充其间隙中,并有石质或准石质接触面直接位于这些物质之下;
b.土表至50cm范围内与火山渣、碎屑或浮石物质相加的总厚度≥40cm;
c.至石质、准石质接触面范围内有机土壤物质占总土层厚度的2/3或更厚; 若有矿质土层,其总厚度≤l0cm;
d.大多数年份每年6个月或更多时间被水饱和(人为排水除外),而且其上 界位于土表至40cm范围内,总厚度如下:
(1).若苔藓纤维占体积的3/4或更多,或容重<0.1g/cm3,为≥60cm;
(2).若有机土壤物质由高腐或半腐物质组成,或由纤维物质组成,其中苔藓 纤维(按体积计)<3/4或容重为0.1--0.4g/cm3,则为≥40cm。